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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沈阳市创新能力评价及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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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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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时间:2024-11-19 00:00:00

项目概况

沈阳市创新能力评价及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4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00-11944 项目名称:沈阳市创新能力评价及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内容是:为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提供沈阳市创新能力评价及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二、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内容:1、开展全市2024年度创新能力评价。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评价报告中的创新治理能力、原始创新力、技术创新力、成果转化力、创新驱动力5项指标为基础,结合全国其他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各项指标数据与沈阳市进行对比分析,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创新能力评价,提出今后3-5年的科技创新工作建议,形成《沈阳市创新发展能力评价报告(2024年度)》。

2、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全面评估总结《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21]11号)的落实执行情况提出评估结论,并结合与沈阳市具有可比性的全国相关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评估报告》。

3、2024年度创新能力评价形成《沈阳市创新发展能力评价报告(2024年度)》,创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形成《<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评估报告》,以上2项内容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项目要求

(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各阶段情况组建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根据项目的阶段性需要及采购人要求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提供服务;

2、采用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编制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编制及编制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项目编制小组,承担项目编制工作。编制小组的人数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如安排技术人员数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安排足够数量技术人员。

3、编制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形势、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方向情况,并由具备丰富经验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4、总结工作情况,定期向采购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应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6、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

7、项目编制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8、项目工作组人员工资、绩效、福利、加班补助、交通补助等所有人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在沈阳的季节性服务特点,节假日或夜间服务等特点。供应商应对人员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部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项目需要的节假日或夜间工作的要求并提出增加费用。

(二)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完成编制工作。

(三)成果文件提交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报告,并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报告终稿定稿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六、履约期限:签订合同后75日历天(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七、其他要求:

1、供应商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编制服务的能力。

2、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组织

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3、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保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4、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5、违约责任:中标人未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停止业务委托或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75日历天(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9日16时00分至2024年11月2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 “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等相关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 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400-128-8588;CA数字证书问题请咨询相应CA数字证书办理机构。 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现场递交(备份响应文件U盘)同时执行,并保持内容、格式一致。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3号安拓国际产业园A31号楼-2门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银行沈阳浑南支行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账号:************11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秋平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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